立春:春意生发冰雪中******
立春:
春意生发冰雪中(解码二十四节气)
“二十四节气”是中国人通过观察太阳周年运动,认知一年中时令、气候、物候等方面变化规律所形成的知识体系和社会实践,2016年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了让海内外读者更好地了解二十四节气,本报即日起推出“解码二十四节气”栏目,介绍节气相关知识及历史文化内涵,阐释其中蕴含的中国智慧。
——编者
2月4日,北京冬奥会开幕,恰逢立春节气。开幕式上,二十四节气倒计时惊艳了世人,尽显中华文化的瑰丽与浪漫。在这场冰雪盛会中,昂扬奋进的奥运精神与温厚悠远的中国气韵交融互映,让人们感受到春意盎然、生机勃发。
中国古人顺天应时,依据天象、气候、物候的变化,将一年农耕的日子“网格化”,网格里的二十四节气,凝聚着中华民族经天纬地的伟大智慧。
立春为二十四节气之首,宣告着一年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的开始。在农耕时代,立春是庄重的节日,国家要举办祈求农事顺利的仪典。《礼记·月令》记载,立春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到东郊祭祀春神。回朝后,赏赐群臣,布德令以施惠兆民。打春牛,是与农耕相关的重要节俗。各地守土官率僚属,盛陈卤簿仪仗,抬芒神(春神句芒)、春牛(土制的牛),杂以秧歌、龙灯、高跷、旱船等,迎春于东郊高地。带队长者鞭打春牛,春官诵曰:“一打风调雨顺,二打土肥地喧;三打三阳开泰,四打四季平安;五打五谷丰登,六打六合同春;七打七星高照,八打八节康宁;九打九九归一,十打天下太平。”鞭毕,抬春牛沿地垄缓缓前移,行120步(象征一年十二月),将春牛放置垄顶,守土官执镐向正南“农祥星”方向奋臂刨土,以示农事开始。春牛打碎之后,人们争抢牛头,谓之抢春;又抢春牛腹中糖果,以为一岁的甜蜜。将春牛之土洒于牛圈内,以期牛畜繁衍兴旺。
“东风吹散梅梢雪,一夜挽回天下春。”立春之际,人们开展多姿多彩的迎春活动,如送春帖、贴春条、戴彩胜等。文人书写文字工丽的春帖子,相互赠送。北宋欧阳修写有春帖子词二十首,其一曰:“气候三阳始,勾萌万物新。雷声初发号,天下已知春。”民间则在炕头贴春条:“春天春日春水流,春草地上放春牛,春花开在春园内,春鸟喜落春树头。”女子用彩色绢或纸剪成小幡、燕、蝶、花朵等形状,戴于头上,以示迎春,统称“彩胜”。
咬春亦是历史悠久的民间习俗,在立春这天咬食春盘、春饼、萝卜等,有养生之效。宋《岁时广记》引唐《四时宝镜》云:“立春日食萝菔、春饼、生菜,号春盘。”据传,春盘源自汉魏的“五辛盘”,即在盘中盛上五种带有辛辣味的蔬菜,作为凉菜食用。李时珍《本草纲目》解释说:“五辛菜,乃元日、立春以葱、蒜、韭、蓼蒿、芥,辛嫩之菜杂和食之,取迎新之意。”食之有调节气血、发散邪气的作用。春饼是用面粉烙制的薄饼,常裹卷萝卜细丝和其他辛味蔬菜共食。清代《燕京岁时记》云:“是日,富家多食春饼,妇女等多买萝卜而食之,曰‘咬春’。谓可以却春困也。”
“春,蠢也,动而生也。”立春之后,虽然天地间寒意未消,但在冰雪之下,蛰虫逐渐苏醒,鱼儿浮上水面,生机悄然萌发。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回大地时,开启新一年的奋斗,种下新一年的希望,将追梦的足迹,印满欣欣向荣的中国。
(施立学为吉林省民俗学会理事长,宋佳佳为吉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